法信 ·司法观点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明显,《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动物致害行为、受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比如设置了围栏、电网等防护措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等,动物园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动物园内大型动物,比如狮、虎、熊、象等本身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本来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普通常见的动物园内的这些大型动物一般都是圈养的,它们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已经大大减小,所以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该条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

二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一般来说,动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需要从饲养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此,动物园要根据园区特点、饲养动物、游乐项目等实际情况,尽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

动物园不仅应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更要防止特殊人群(如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等)受到侵害。比如,饲养老虎的防护栏应足够高以致儿童不能翻越,饲养大猩猩的围栏应足够严密以防止儿童的手伸进去喂食。

对于动物园的尽到管理职责,需要由动物园来举证证明。比如,动物园的北极熊围栏足够高,如果儿童在大人怀抱的过程中脱离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极熊的围栏中,那么动物园则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同等年龄的儿童不可能翻越围栏而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进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动物园是动物的所有者,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处于其控制之下,因而对于动物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动物园。具体来说,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四个要素:

一是动物园符合设置的资质要求,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三是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动物园具有没有尽管理职责的过失。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动物园的责任负担,动物园要想免除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职责,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的发生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第1248条的规定,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能成为动物园一方免责的理由。但是,依据第124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过错在此时可以作为适当减轻动物园一方责任的理由。比如,在2012年2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动物园猴子咬伤4岁男孩”案件中,法院认定动物园“金属栏杆间距15厘米,10岁以下瘦小儿童可钻入”,其未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未能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存在一定过错,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警示教育和看护义务,导致受害人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侵权责任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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