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申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和《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意见》(赣教督委字〔2018〕6号)、《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推进计划(2020-203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评估认定的对象
规划2021年前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9个县(市、区)(芦溪县、上高县、德安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贵溪市、鹰潭市余江区、靖安县、吉安市吉州区、弋阳县)以及其他经过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县(市、区)。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重硬件,更重软件。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的同时,重点考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
(二)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评估各项指标达督导评估标准的同时,重点调查当地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认可程度。
(三)重数量,更重质量。按照《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的总体进度,按照“以评促建”原则,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同时,更注重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坚持以质量均衡为核心,做到“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三、督导评估程序
(一)县级自评(完成时限:4月16日)
各有关县(市、区)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逐项逐条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于 4月16日前将自评报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申报表(附件2)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上传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平台(网址:)。申报表须分别上传Word版及PDF版(加盖政府公章),自评报告字数3000字以内。自查自评与标准要求有差距的,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
(二)市级复核(完成时限:4月30日)
相关设区市政府要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达标的,作出复核结论,并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复核报告(3000字以内)及申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的函于4月30日前将Word版和PDF版(加盖政府公章)上传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平台。
(三)省级评估(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1.资格审核(5月中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设区市申请,组织专家对有关申报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审核结论意见。资格审核条件如下:
(1)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
(2)在国家或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3)申报前三年未发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其中,对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要求不超过0.60、0.50;
(4)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定指标测算的小学、初中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50、0.45;
(5)申报当年该县教育系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未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社会认可度调查(5月15日至6月中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县(市、区)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
社会认可度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调查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抽样数量一般按申报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调查对象中,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3.网络评估(5月中下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相关县(市、区)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指标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实地核查(6月中下旬)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和指标审核结果,适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推进情况介绍、查访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抽查学校”等方式进行。学校名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可视情况安排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
实地核查结束后,实地核查组向申报县(市、区)政府及所在市政府反馈评估意见,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研判,并形成单项指标和综合评估结论意见,同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四)国家认定(11月前)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适时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认定。
(五)监测复查
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复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严格按照要求,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2.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予以“一票否决”,并在两年内禁止申报。
3.各相关设区市要加强对申报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帮助及时总结经验并协调解决县(市、区)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