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绿会穿山甲工作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公开2015年至今我国从境外引进活体穿山甲(包括但不限于我国2015年从尼日利亚进口的500只用于人工养殖的活体白腹穿山甲、黑腹穿山甲、大穿山甲)的有关材料,比如证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合法的来源证明;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最重要的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CITES)第三条。
可是一个月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密委员会回复称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不同意公开。因此,不予公开。然而,这种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其涉及生物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当时,这500只穿山甲做了什么样的隔离?检疫?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全盘不予公开有关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华盛顿公约(CITES)第三条 附录一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三)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进口许可证:
1.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意图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
2.进口国的科学机构确认,该活标本的接受者在笼舍安置和照管方面是得当的;
3.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进口,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对此,小编想问:
到底是哪家科学机构认为,此项进口的500只活体非洲穿山甲会不危害其生存?
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给予了什么样的场地接收有什么隔离条件?
如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进口这500只非洲活体穿山甲,那难道是打算野放吗?但是这玩笑不就开大了吗?众所周知,连在中国有栖息地的马来穿山甲,这些人都称为外来物种不野放,怎么会去野放非洲穿山甲呢?
那不打算野放用来干嘛呢?做药?观赏?那这不都是商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