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湖南省永兴县纪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和《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对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湘纪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刑案件处理程序,明确处理办法,较好解决了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
一、当前涉刑案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涉刑案件先移送司法机关,待作出判决后再作出党政纪处理,是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刑案件的通常作法。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此种作法弊端较多。
一是案件先移送后处理,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处理,带来政治上的被动。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从立案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至少都在三个月以上,多的甚至几年。永兴县有一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是非共产党员,去年8月份移送检察机关后,现在还没有作出司法判决,致使不能及时给予其政纪处分,而当事人至今还在单位上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二是案件先移送后处理,容易造成纪委跟踪监督不到位,致使办案成果流失。由于对被调查人涉刑问题调查不深入,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有事实根据的话语权,案件处理最后只能依据司法机关的定论,使得一些涉刑案件移出去后大幅“缩水”,有的甚至构不成刑责。
三是案件先移送后处理,容易造成依赖心理,影响办案水平提高。涉刑案件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若一旦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就立即移送,使得一些纪检监察人员缺乏办大案、要案的经验,办案水平得不到提高。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规避安全风险。对涉刑案件的被调查人往往需要采取较长时间的接受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的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后,办案风险可规避。
二是减少办案成本。涉刑案件调查的取证难度较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较多,查一个涉刑案件,往往需要举全委之力。
三是担心案件定性不准。司法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要重新调查取证,受各种原因的影响,经常会遇到双方对案件认识不能统一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思想,把规范涉刑案件处理作为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来抓。
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永兴县纪委自办案件共立案25件,其中涉刑案件就有13件。针对存在调查取证的工作量、难度相当大、人力相当紧张的突出问题和个别同志对涉刑案件存在先移送后处理的依赖思想问题,县纪委及时召开常委会,认真学习了中央纪委中纪发〔2008〕33号和湘纪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规范涉刑案件处理工作。在会上,常委们统一思想,把涉刑案件的处理工作作为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来抓,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谭瑞昌同志在会上指出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不但要严格依纪依法,而且要着眼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经过认真的讨论,县纪委决定,对查办的涉刑案件,原则上要在法院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理。要求所有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全部都要先由案件审理室对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由纪检监察室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手续。
今年上半年,永兴县纪委对13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均按上述要求办理。如永兴县今年在调查城关镇白头狮村党支部书记余某和村主任黄某的违纪案中发现黄某与余某涉嫌合伙贪污征地款6.6万元,在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调查组将余某两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移交给审理室审查,审理室在两日之内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审查完,并提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室办理了案件移送手续。
(二)建章立制,规范涉刑案件处理办法
一是根据中纪发[2008]33号和湘纪办发[2007]10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县纪委召开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为成员单位的反腐败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负责与各联席单位的日常联系与沟通工作。
二是制定了《永兴县纪委反腐败协调工作会议制度》、《永兴县纪委与永兴县检察院协同办案工作意见》、《永兴县反腐败协调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对涉刑案件的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将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县纪委;县纪委案件承办室要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形成侦查终结报告后15天之内,按程序就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复印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室审理;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前,案件审理室要指派案件审理人员到受理案件的法院,听取法院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核情况的意见;开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的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要旁听开庭审理;法院在宣判前,要派人来县纪委通报犯罪事实的认定、拟判刑罚,从而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能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的查办和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
对于涉刑案件的处理,我们始终把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贯穿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
1.加强调查阶段与司法机关办案部门沟通协作,确保依纪依法打击腐败分子。在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审理室在对被调查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意见之前,要先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就案件能否构成刑事立案进行交换意见,在听取司法机关办案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今年5月份,审理室在审查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洞村的几名村干部与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中,在与检察院的办案部门交换意见时,我们认为其中有两名村干部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但检察院的办案部门认为这是一起窝案,应该对整个案件以涉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罪一起移送到县检察院,以利于整个案件的继续侦查。在听取检察院办案部门的意见后,我们接受了县检察院办案部门的意见,最后以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罪提交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纪检监察室将这起窝案一并移送给县检察院继续侦查。
2.侦查终结后,与司法机关紧密协作依程序处理三类案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后,审理室在形成审理报告前坚持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等问题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商讨和沟通,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意见一致,被起诉后一定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类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形成侦查终结报告后15天之内,由案件承办室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后,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室审理,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如湘阴渡镇的5件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现检察机关已侦查终结,县纪委的案件承办室已将该案的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正在装卷,准备在近期移送审理。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量纪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待进入审判机关的审理程序,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后,在审判机关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不是较大,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待司法机关作出有效裁决后,再根据裁决结果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审理介入机制。涉刑案件调查处理的时间紧,用于审理的时间有限,为防止案件审理走过场,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县纪委规定,“涉刑案件在主要事实查清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案件审理室应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审理”。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理,有利于掌握证据动态变化情况,有利于引导案件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取证,有利于节约审理时间并保证审理质量。今年以来,永兴县纪委自办的13 起涉刑案件,案件审理室都派员提前介入审理,不但按时完成了审理任务,而且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建立跟沟通调机制。县纪委明确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承办室和案件审理室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求每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承办室和案件审理室都要明确一名案件承办人员为责任人员,负责及时掌握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进展及变化情况。目前,县纪委与县检察院、县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明确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建立疑难案件讨论机制。县纪委拟聘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建立 “疑难案件讨论会议制度”,在案件承办室和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认识不一或对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时,由案件审理室组织召开论证会,形成统一意见,供纪委常委会和领导决策参考。(作者: 湖南省永兴县纪委案件审理室)